(2000年6月4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国物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公室为挂靠在中科院物理所的处级单位,接受挂靠单位的行政领导和管理。第一条 中国物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公室为挂靠在中科院物理所的处级单位,接受挂靠单位的行政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完成中国科协各部门、民政部和挂靠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经常与正、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联系和沟通,及时向他们通报上级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听取他们的指示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 及时向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各工作委员会通报上级部门和中国物理学会的重要会议精神、活动和信息,并部署其工作任务。
第六条 要与地方物理学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向他们通报中国物理学会的重要活动和信息。
第七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学会办公室要加强自身建设,专职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及业务学习,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和全体会员服务。
第九条 本条例每四年修订一次,报请中国物理学会批准生效。
第九条 本条例每四年修订一次,报请中国物理学会批准生效。